浏览和筛选国家层面的制度创新推广案例
筛选结果:共找到 477 个推广案例
# | 平台名称 | 所在地区(省市区) | 实践领域 | 案例名称(如有) | 具体做法 | 适用范围(如有) | 资料来源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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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天津 | 事中事后监管创新 | 集成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运用系统整体思维,协调推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构建起了“一套制度作支撑”、“一支队伍作保障”、“一个平台为依托”的行 ... | 全国 |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最佳实践案例” | 详情 |
322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福建 | 货物贸易便利化 | 关检“一站式”查验平台+监管互认 | 2015年初,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在全国率先实施关检“一站式”查验平台+监管互认,海关与检验检疫部门强化协作,实现作业空间合并、作业时间一致、作业系统并行,场所设施、查 ... | 全国 |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最佳实践案例” | 详情 |
323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全国 | 电信与数字服务业开放 | 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 | 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 | 全国 | 第一批部门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 详情 |
324 | 公安部 | 全国 | 人员流动与资质互认 | 以工资和税收作为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条件、扩大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高学历在华工作的外籍华人开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渠道等出入境便利政策 | 以工资和税收作为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条件、扩大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高学历在华工作的外籍华人开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渠道等出入境便利政策 | 北京 | 第一批部门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 详情 |
325 | 公安部 | 全国 | 人员流动与资质互认 | 以工资和税收作为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条件、扩大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高学历在华工作的外籍华人开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渠道等出入境便利政策 | 以工资和税收作为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条件、扩大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高学历在华工作的外籍华人开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渠道等出入境便利政策 | 福建 | 第一批部门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 详情 |
326 | 公安部 | 全国 | 人员流动与资质互认 | 以工资和税收作为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条件、扩大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高学历在华工作的外籍华人开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渠道等出入境便利政策 | 以工资和税收作为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条件、扩大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高学历在华工作的外籍华人开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渠道等出入境便利政策 | 广东 | 第一批部门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 详情 |
327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全国 | 投资准入与项目管理 | 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 | 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全国 | 第一批部门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 详情 |
328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全国 | 投资准入与项目管理 | 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 | 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 | 第一批部门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 详情 | |
329 | 财政部 | 全国 | 人员流动与资质互认 | 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内地 | 第一批部门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 详情 |
330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全国 | 保税与特殊监管区功能 | 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 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 部分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第一批部门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