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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名称 所在地区(省市区) 实践领域 案例名称(如有) 具体做法 适用范围(如有) 资料来源 操作
301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自贸区 金融业开放与创新 新金融许可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如以许可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按内外一致原则依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机构性质,并要求开展此项服务需获得许可。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可因审慎理由不予许可。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详情
302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自贸区 金融业开放与创新 外资金融机构试点参与 如以试点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加,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如试点机构未包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作出具有充分理由的相关说明。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详情
303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自贸区 投资准入与项目管理 120天跨境金融审批提速 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在试点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120天 ...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详情
304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自贸区 投资准入与项目管理 证券审批时限压缩60天 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等文件,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 ...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详情
305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自贸区 跨境金融便利化 外资机构审批提速60天 优化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详情
306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自贸区 服务贸易便利化 跨境交付开放银行业保险业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目前在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的领域为:银行业允许跨境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有关的软件;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保险业允许提供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 ...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详情
307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自贸区 跨境金融便利化 跨境保单资金结算试点 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详情
308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自贸区 金融业开放与创新 跨境理财通扩容提效 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详情
309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自贸区 金融业开放与创新 横琴澳门新街坊双币收单服务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在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澳门新街坊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详情
310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自贸区 跨境金融便利化 跨境资金自由流动试点 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 ...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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